2013年4月28日、2014年1月2日和2014年1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分三批公布了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的共305家钢铁企业名单。按照工信部下发的《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产能换算办法,结合各企业工艺组织、产品结构等实际情况统计,前三批公告企业总计炼铁产能为93442万吨,炼钢产能为114822万吨。我国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国家应继续加大力度化解过剩产能,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使我国钢铁产能回归到合理水平。 炼铁和炼钢产能情况分析 公告的企业共有炼铁高炉951座、非高炉炼铁装备2座。其中,4000m3以上高炉15座,产能5176万吨,占所有公告炼铁产能的5.5%;3000m3~4000m3高炉19座,产能5110万吨,占所有公告炼铁产能的5.5%;2000m3~3000m3高炉77座,产能16152万吨,占所有公告炼铁产能的17.3%;1000m3~2000m3高炉308座,产能34355万吨,占所有公告炼铁产能的36.8%;1000m3高炉以下532座,产能32349万吨,占所有公告炼铁产能的34.6%;非高炉炼铁装备2座,产能300万吨,占所有公告炼铁产能的0.3%。 从炼铁装备座数来看,1000m3以下高炉座数最多,占比55.8%;1000m3~2000m3高炉次之,占比32.3%。从炼铁产能情况来看,1000m3~2000m3高炉产能34355万吨,占比36.8%;1000m3以下高炉32349万吨,占比34.6%。 公告企业共有转炉918座,产能102572万吨。其中,50t以下转炉149座,产能占比9%;50t~100t转炉414座,产能占比38%;100t~200t转炉311座,产能占比43%;200t以上转炉44座,产能占比10%。 公告企业共有电炉198座,产能12250万吨。其中,50t以下电炉53座,产能占比12%;50t~100t电炉127座,产能占比72%;100t以上电炉18座,产能占比16%。 中小规模粗钢生产企业产能占比近一半 公告的305家企业中,粗钢产能100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16家,产能23312万吨,占公告产能的20.3%。其中,前10家企业产能17044万吨,占14.8%;500万吨~1000万吨的企业48家,产能33977万吨,占29.6%;200万吨~500万吨的企业150家,产能45220万吨,占39.4%,平均产能为301.5万吨;200万吨以下的企业91家,产能12313万吨,占10.7%,平均产能135.3万吨。 公告的305家企业中,华北地区118家,粗钢产能42729万吨,占公告产能的37.2%;东北地区20家,粗钢产能9609万吨,占8.4%;华东地区87家,粗钢产能为33558万吨,占29.2%;中南地区46家,粗钢产能15286万吨,占13.3%;西南地区20家,粗钢产能8925万吨,占7.8%;西北地区14家,粗钢产能4715万吨,占4.1%。 从企业平均粗钢产能规模来看,东北地区最大,产能达到480万吨;其次为西南地区,产能为446万吨;中南地区最小,产能为332万吨。 钢铁行业产能结构有较大优化空间 根据《钢铁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装备技术水平等级划分办法》规定,400m3~1000m3的炼铁高炉属于一般水平;50t以下炼钢转炉属于一般水平,50t以下炼钢电炉则属于落后水平。公告的305家企业中,1000m3以下高炉座数达到了532座,占所有炼铁装备数的55.8%,产能32349万吨,占34.6%;50t以下电炉53座,占电炉总数的27.5%;50t以下转炉149座,占转炉总数的15.3%。这些电炉和转炉产能高达10000万吨以上,占9.8%。可以看出,行业装备结构仍有较大的优化空间。随着2015年即将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以及能耗标准的强制要求,这些产能将面临严峻的生存困境。 加大化解过剩产能的力度 随着钢铁规范条件工作的推进,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过剩产能行业的清理整顿情况,以及申报规范条件企业产能情况,我国粗钢产能估计在12.5亿吨左右。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粗钢产量,今年3月份,我国粗钢产能利用率也仅为65.8%。如果再考虑到技术进步、操作水平和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实际产能还将有大幅增加,尤其是一些非市场因素的主导作用,实际产能利用率进一步降低,钢铁产能过剩程度明显超过预期,导致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矛盾的困难也将远大于预期。 目前存量产能基本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淘汰压减并实现产能规模基本合理的目标难度更大。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化解过剩产能的力度。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新的《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对不认真运行环保设施,篡改环保监测数据,造成污染事件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严禁进入规范“白名单”;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限产或停产,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通过严格环保执法,加快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 加大能源管理力度。钢铁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行业,节能减排降碳是当前钢铁行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 为此,应进一步强化行业节能低碳管理:一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严格项目的能评、环评审查,从源头实现减排;二是加大力度推动行业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存量排放;三是健全节能长效机制,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建设完善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等工作,进一步提高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四是完善和落实行业节能低碳相关制度、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推动碳交易、节能量交易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引导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五是加强节能减排考核评估工作,强化节能低碳指标约束,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考核问责。 推动兼并重组,实现有序发展。兼并重组是钢铁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 一是多种模式深入推进兼并重组。支持优势钢铁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鼓励具有实力的钢铁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兼并重组,依托产业链优势提高竞争力;引导区域内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形成优强企业主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优化市场环境,加快改造升级。 二是加大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咨询评估、调查研究、分析预测、信息数据、政策法规等服务;加强兼并重组的信息统计工作,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构建公平市场环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工作才刚刚起步,距离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建立现代治理体系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不仅要推进钢铁行业规范管理,更要推进钢铁行业管理的规范,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探索行业管理的新模式、新举措。 一是完善标准体系。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完善标准体系,使之更好地满足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更好地满足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求。 二是开拓功能领域。目前,规范条件工作在遴选企业、集中信息和构建渠道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收获,其成果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应加大研究开发力度,开拓成果应用的功能领域,即结合投资、环保、质检、金融等部门、机构的相关工作,对规范管理名单、信息、类别、模式等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或者多样化组合,更好地满足各项工作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