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办法仍在制定中 今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将作为“有偿”业务独立出来,作为期货公司的一项正式业务。 证监会2月11日发布的《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试行办法》),将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列为期货公司的营利性业务,并对此予以规范。 《试行办法》发布当日,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投资咨询业务是证监会近年筹划中的期货公司三项创新业务之一,另外两项业务是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 《试行办法》规定,期货咨询业务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 这项政策开放的业务仅限于期货公司,不包括独立的期货咨询机构。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期货投资目前在国内涉及的范围没有证券投资那么大,因此还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咨询机构。 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期货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的规定;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至少5名具有2年以上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此前期货公司大多为股指期货业务而补充过净资本,因此规模前100名期货公司绝大多数满足上述资本门槛。而从业人员门槛也不是问题,因为多数公司此前已经在经纪业务名下开展咨询业务。 至于证券公司和证券咨询机构如何开展期货咨询业务,上述负责人表示,会另行出台办法加以推进。 一业内人士表示,投资咨询业务给期货公司创造了新的业务领域,长期来看有利于期货公司建立和提升研究能力与品牌,开发新的盈利点。不过这项业务从短期来看仍是一项辅助型业务,如果要对期货行业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还需假以时日。 投资咨询业务落地之后,业界将更关心其他两项创新业务,特别是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推出时间。目前我国仅有31家中央国企获准自行从事境外期货交易,而中介机构尚没有资格,从而限制了我国贸易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市场的范围。 对此上述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境外期货业务对于我国贸易企业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特别重要,也是期货公司走出去的重要步骤。但此项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涉及面很广,需要包括证监会、外汇局、国资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统一协调,因此政策出台还需要一定时间。 |